学生管理制度

  1. 广西彩神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2. 发布时间:2019/03/13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学生的学习与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学生,因违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均按本条例予以处分。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学生申诉权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可不予以处分的😬,可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责令经济赔偿等,督促其改正错误。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

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出具考察意见,报学工处批准🦏,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对表现突出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另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违纪后作伪证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提供证据材料者;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或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五)损坏公私财物拒不赔偿者🧝🏿;
(六)共同违纪行为中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者🥈;
(七)在同一违纪事件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八)纠集校外人员在校内违纪者🙎🏼‍♀️;
(九)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学校名誉者🫵🏽;
(十)酒后肇事者🧜🏻🧖🏿;
(十一)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十二)其他应从重、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检查深刻并有悔改表现者;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能主动说明情况,协助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者;
(三)如实检举他人违纪行为者;
(四)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积极弥补过错或赔偿损失者👈🏼;
(五)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以下处理:
(一)撤消担任的学生干部职务,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二)取消其当学年度内一切评优入党、奖学金评选和校级各类资助资格🙍;
(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医药费👩🏿‍⚖️;
(四)违纪处分记录《学生诚信档案》,跟随着个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或参与非法组织,或组织煽动闹事🧑‍🎤,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体活动、示威活动,或散布🐕、张贴、投递有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宣传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或影响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学校绿化、照明、教学和生活设施🏤、消防设施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需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炮竹或进行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破坏公物📖、危及他人安全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宿舍👩🏽‍🍳、会场等公共秩序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撕毁、涂污学校及有关部门张贴的通告、布告🌭、决定或其它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张贴商业广告、经商或从事有商业目的的宣传促销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在校内擅自成立学生社团,社团活动违反相关规定者,一经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对于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拒不解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此类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邀请他人到校内进行社会、政治👩🏿‍💻、学术活动👩‍👩‍👧‍👧,发行或散发各种刊物、传单等宣传用品🦸,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易腐蚀的化学物品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危险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故意触发火情报警装置、谎报火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禁止宣传、推荐、代理“校园贷”业务𓀇。凡在校学生中组织🔋👨🏻‍🦯‍➡️、发动、引诱同学参与网络借贷行为或者网络贷款校园代理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听劝阻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喝酒猜码⇨、打麻将🚴🏿‍♀️、赌博者🤸,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禁止使用的电器,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三)私拉电线或网线,私自拆装用电装置,除收缴有关物品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对该宿舍给予全校通报;
(四)在宿舍饲养宠物者📍,责令其将宠物带离校园🏛👨🏽‍🦱;拒不执行者,由学校保卫科强制带离校园🩸,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晚归经批评教育后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翻爬墙或防盗网进出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
(七)私自调换床位或占用学生宿舍者🧜🏼‍♂️,责令其搬回原宿舍👂🏻,拒不执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擅自校外租房🔢🫵🏿。未经批准在校外租住者🙌🏽,责令限期搬回,拒不搬回或再次外出租住者,予以留校察看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处理🎼;所在宿舍其他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在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墙面上踏脚印📍、砸球印等污损宿舍环境的行为✍🏿;
(十二)使用开水房热水洗澡👩🏻‍🏫、洗衣服,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十三)在阳台台面和走廊栏杆上摆放盆栽、瓶罐等一切物品或晾晒衣被,经屡次批评教育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四)在宿舍区起哄🦮、抛物🤫🎅🏿、砸东西等故意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以上处分4️⃣。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购买、收看、浏览淫秽或封建迷信的报刊、杂志、书籍、影视作品、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制作、复制、贩卖和传播淫秽书刊、淫秽音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课室、图书馆、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封建迷信的文字、图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以学校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到鱼塘、水库、河流、大海游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翻爬围墙进出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毁弃他人信件、包裹📨、票据或其它邮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严重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或冒用他人学生证、借书证🚵🏼、考试证或其它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自己的各种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语言或行为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对他人进行非法搜查的🩱;
(七)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损害他人或学校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私自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冒充领导、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证件或证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以跟踪、威胁、恐吓🫴🏼、诱骗或其它手段强行与他人确立恋爱关系🧑🏿‍🚒,影响对方正常学习、生活或使对方人身自由✳️、名誉等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侮辱或猥亵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或通讯工具进行违纪者,给予下列处 分:
(一)散播混淆视听、中伤他人的言论或其他不良信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帐号🏇🏽、密码或从事其他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破坏网络系统,影响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在宿舍私装宽带网络者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或再次报装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寻衅闹事🍹,打架斗殴、行凶报复者,除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殴打他人💊,但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或其它便利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闹事、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组织、策划、纠集、教唆🥏、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雇佣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以各种形式辱骂、威胁教职员工或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教职员工或校内有关执勤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非法侵占或损毁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并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抢夺和侵占他人财物者,视涉案金额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窝赃👩🏿‍🍼、销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虚报账目、虚开收据发票或以其它手段骗取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盗用公章,盗窃试卷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诚实信用等社会道德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学生素质测评或“奖、助、贷👰🏼‍♀️、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学金和资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和使用假证明🚒、假证件🕵🏼、假请假单等假材料或者私刻学校公章✒️、涂改学业成绩的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捏造或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手段损害学校声(信)誉的➔,给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与外国人交往中👩🏿‍⚕️,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损害学校声誉以及国格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课堂考勤中,请人代替出勤和代替他人出勤学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取消请人代替出勤学生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六)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学校内进行赌博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麻将👨🏻‍🚒、扑克和各种球类比赛、娱乐工具或其它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收缴赌具🕰✌🏻,赌资上交有关部门,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着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组织赌博活动者,纠结校外人员➕🦻🏻,在学校内开设赌博投注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造假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学校考勤制度,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一定学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6~10 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11~20 学时,首次由各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再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 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1~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1 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期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劝退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一学期内☝🏽,单科目无故旷课达到课程四分之一学时,取消该科目考试资格➙,旷课达到三分之一学时,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该科目成绩记为“0”,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𓀅,以不正当手段传递、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科目成绩记为“0”🟠,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考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十)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十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十二)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十四)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十五)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十七)其他应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和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在校期间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五)其他严重作弊或态度极端恶劣👩‍🚀。
第二十五条 在违纪事件调查中🔺,学生应积极配合调查,作假证或毁灭证据者、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假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或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对相关的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但按情理应给予处分的行为,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八条 违纪处分程序
(一)调查:学生发生违纪事件,由所在二级学院的辅导员、学生科调查;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后勤保卫科和违纪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联合查清事实;保卫科负责与司法机关联系和调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事宜😮‍💨;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协调相关部门查清事实🐆。调查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二)处分:事实调查清楚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整理材料提出处分意见,上报学校学工处🤾🏽,学校按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处分决定;
(三)送达🚗:处分决定作出后,处分文件由二级学院 3 个工作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应予以签收🔅,并以适当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请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如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处分文件送达人应记录在案🧝🏻‍♀️;
(四)公布: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者可不予公布外,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 违纪处分权限
(一)记过以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报学工处讨论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长审批决定;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工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𓀌,应查清事实🎫🤵🏼‍♀️、收集证据。本款所述“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三)证人签名的证言;
(四)有关单位的调查笔录和其他调查材料🧑🏿‍🦳;
(五)有关机关的裁决书、判决书🗂、鉴定书、仲裁书等🛖。
第三十一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应充分听取拟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处分学生的学号、姓名♖、性别、二级学院、专业等基本情况🍴;
(二)已认定的违纪事实;
(三)适用处分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分决定;
(五)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以及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可以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对处分等级的规定中,凡有“以上处分”之规定的,系指从本项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校可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广西彩神国际职业学院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经 2019 年 3 月 5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19 年 3 月 13 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均以本 条例为准。原《广西彩神国际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及操作规程》同时废止。